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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做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做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评协﹝201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近期印发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以下简称《执业会员办法》)。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个办法,做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和执业会员管理工作,中评协正在积极推进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的开发工作。因登记系统与人社部考试信息系统正在衔接,目前登记系统尚未正式启用。为保障两个办法的顺利实施,做好登记系统启用前后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合格人员申请登记应当通过中评协官网办理。中评协在官网设置登记系统个人中心端口,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在登记系统注册并登陆后提交登记申请。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登记系统使用说明书(可以在中评协官网下载)。

二、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在登记系统中完善个人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扫描件或者复印件电子版,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考试合格人员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提交《登记办法》第六条所述材料。

三、考试合格人员通过登记系统提交登记申请后,持下载打印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向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登记手续,《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方式由地方协会安排,《登记表》由地方协会备案保管。

四、考试合格人员可以随时登陆登记系统查询登记办理情况,登记手续完成后登记系统自动生成《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五、《登记卡》记录资产评估师基本信息,提供二维码查询功能,根据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分为评估机构人员《登记卡》和非评估机构人员《登记卡》两类。

六、评估机构人员《登记卡》可以由资产评估师自行下载打印,是资产评估师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凭证,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参考。

七、执业会员入会手续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手续合并办理,入会审核材料以办理登记提交的材料为准。

八、资产评估师登记信息变更及上报诚信信息应当通过登记系统办理,具体办理步骤参考登记系统使用说明书。执业会员信息变更与资产评估师登记信息变更合并办理。

九、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当按照《执业会员办法》第四章所述程序办理。

十、执业会员年检应当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情况年检合并办理,年检涉及的相关表格应当采用《执业会员办法》附件中《资产评估师一览表》、《资产评估师年检表》、《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资产评估师年检还应当提交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资产评估师2016年年检申报材料仍以提交纸质版为准。

十一、登记系统启用前,往年考试合格但未办理注册人员可以向地方协会提交纸质版材料办理登记手续,相关工作仍通过原“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系统”办理。2015年度考试合格人员登记工作待《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制作完成后启动。

十二、登记系统启用前,《登记卡》由中评协统一制作,地方协会发放,二维码查询功能暂不启用。登记系统启用一个月后,登记系统启用前发放的《登记卡》自动失效,资产评估师可以登陆登记系统自行打印新的《登记卡》。

十三、登记系统启用前,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会、转所等工作仍在原“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系统”中办理。

十四、地方协会应当按照《执业会员办法》的要求在《执业会员办法》印发后三个月内制作资产评估师转所专用章、资产评估师年检专用章。原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专用章、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专用章在新的专用章制作完成前继续有效。

十五、登记系统正式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2016年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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