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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9日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惩戒行为,保证惩戒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行业自律监管职能,依据《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惩戒委员会”,是指按照省评协章程规定设立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行业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及自律公约的执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出惩戒意见和建议的专门机构。
惩戒委员会是省评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省评协理事会负责。
惩戒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省评协有关人员及执业会员代表组成。惩戒委员会委员由省评协秘书处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经调查核实的执业机构违反行业管理规定、行业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及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审议,并提出惩戒意见和建议;
(二)对经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移交省评协处理的执业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惩戒意见和建议;
(三)对经调查核实的执业机构违反行业收费标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审议,并提出惩戒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惩戒决定的执行;
(五)省评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有权要求执业机构及执业人员作证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执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配合惩戒委员会委员的工作。
第五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戒工作应遵守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经调查核实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等规定提出惩戒意见。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可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提出从重或从轻惩戒意见;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到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于惩戒委员会提出社会公开谴责以下的惩戒意见,由省评协秘书处做出惩戒决定并直接执行。对于提出社会公开谴责惩戒意见,由省评协会长会审议,做出惩戒决定,省评协秘书处执行,惩戒决定做出后7天内,以省评协文件的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的运作规则。
(一)省评协秘书处负责组织调查有关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决定是否提交惩戒委员会;
(二)省评协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惩戒委员会开会;
(三)惩戒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四)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会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五)省评协秘书处、有关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执业机构或执业人员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六)惩戒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人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对所作的惩戒意见或建议制作惩戒建议书。
惩戒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惩戒执业机构名称或执业人员姓名;
(二)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行业职业准则、职业道德及自律公约的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的种类和依据;
(四)惩戒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或受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名。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评协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申诉。申诉期间惩戒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对违法违规事件做出相应记录,需一案一档备查。
第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惩戒委员会要廉洁自律,公正执法,以勤奋敬业精神树立委员会的崇高威望;
(二)惩戒委员会应按时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
(三)惩戒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四)惩戒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一)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惩戒委员会会议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惩戒或其他处罚的;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员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工作时由省评协支付适当报酬。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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