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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评估立法 建设法制行业

    [导读]星移斗转,时光荏苒。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已经走过了20余载春秋。资产评估法历经近10年的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法工委的精心组织下,已经走过了一审和二审的流程,即将进入三审阶段。这个好消息振奋了无数评估人的心。千万双眼睛关注着北京,期盼资产评估法早日出台,期待着资产评估行业法治时代的来临。
    关注一:无法可依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公勤:
    尽早终结基本法“缺位”的“尴尬”
    接到记者采访的电话,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公勤忍不住说:“真希望这是最后一次呼吁出台评估法。”
    这,也正是资产评估行业和评估人多年来共同的心声。

    亮出法治时代的“尚方宝剑”
    今天,像资产评估这样发展了20余年还没有基本法的行业,在中国已然不多了。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中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国家治理层对法治的看重,无疑是资产评估行业加快立法的福音。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也强调指出,要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制定资产评估等法律。

  刘公勤告诉记者,20多年来,我国资产评估的法律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相关条款为总体要求,以财政部等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资产评估部门规章为主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为重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但毋庸置疑的是,作为市场资产价值的计量标尺,资产评估行业依然缺乏一部单独、统一、系统、完整的基本法来统领相关法律制度。

    基本法“缺位”意味着法律无约束

  正如刘公勤所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开、透明、公允、健康的市场定价机制,离不开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但基本法的缺位使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权利责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与约束。

  “从我国的资产评估实践来看,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制约行业发展的重要瓶颈问题。”刘公勤说。

  正缘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受到了资产评估行业内外的一致赞誉。刘公勤告诉记者,当前的草案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兼顾了各方面的具体情况,既尊重评估行业的历史与现实,又着眼于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注重借鉴国际经验。

  更重要的是,“草案”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政社分开、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改革思路,进一步理顺了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关系,厘清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能。”她说。

    要简政放权更要放管并重

  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了行政监管职能,发挥了自律管理功能。这无疑是资产评估机构的红利。但刘公勤依然有着担忧。

  比如,“草案”取消了评估机构设立的行政前置审批。再如,将制定主要执业准则标准、监督管理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等调整为自律管理的内容,并取消了“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对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

  这些规定无疑使政府的职能定位更加科学合理,但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我国也提出了“放管并重”。考虑到目前评估机构的实际情况,刘公勤担心,如果取消了评估机构资质审批,有可能造成一哄而上的评估机构之间不良竞争的局面。这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显然不利。

    而在其他有关法律中,也存在关于评估机构资质的相关规定,如《证券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这样一来,就会造成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矛盾。为此,她建议由行业协会负责评估机构的设立管理,并做好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

    关注三:法律责任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联资产评估集团董事长王子林:

    法律责任应当符合评估行业专业特点

    查阅“草案”可以发现,此次审议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加强对执业注册的监督,规范注册评估师的执业活动、强化其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同时,进一步细化了评估师、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相关条款。

    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联资产评估集团董事长王子林看来,评估法的出台将会明确评估的法律地位,使得评估行业步入有法可依、规范管理、长治久安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明确职能方能明确责任

    “只有把握住评估的基本职能,才能够合理地界定委托方、相关当事方、评估师、评估机构在评估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在王子林看来,评估的基本职能是价值发现而不是定价,是掌握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依据专业经验、履行专业程序、采用专业方法来揭示资产价值的主观活动,本质上是为了解不存在直接价格的资产价值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事实上,现阶段的评估业务有提供价值鉴证的法定业务,也有为管理者提供资产管理工具的价值估算咨询业务。但无论哪种业务,评估都不能代替当事方对交易价格和策略进行的管理决策。

    评估难为市场的“裁判员”

    值得注意的是,在“草案”中,对于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违反本法行为,如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恶性压价、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等行为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些违法行为很难判断,而且也与评估是否客观和公允无直接逻辑关系,很多属于职业道德范畴。”王子林对于上述条款持不同态度。

    他认为,“草案”对这些行为的处罚过重,不符合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即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要与其取得的利益相对称的立法原则。

    另外,“草案”规定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社会期望评估能够给出公平价值,但主、客观条件的硬约束导致评估做不了市场的‘裁判员’。”王子林认为,受到外在条件和主观认知的影响,相关当事方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会直接影响到评估师的主观判断,不同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也可能得出不同结果。

    显然,评估的一个“估”字准确道明了专业特点。

    因此,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经济责任的界定问题,王子林表示,要充分考虑评估结果的主观性特点,在确定责任时,不应以部分人的认识或事后结果差异判断评估结论存在问题。

    同时,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应当参照医疗鉴定和职业鉴定的做法,建立权威的鉴定机构,对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过错及过错导致的损失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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